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应以债权人具有职工身份为前提

发表时间:2024/07/19 05:15:25  浏览次数:199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甲集团公司与其下属七家子公司于2019年7月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方案中对职工福利借款决定参照职工债权顺位进行清偿。胡某于2019年向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福利借款17万元。破产管理人对其债权金额予以确认,但认为属于普通债权。胡某对此持有异议,并提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诉讼期间法院审理查明:破产重整方案将职工福利债权按照职工债权进行清偿,职工范围仅限于纳入破产重整的甲集团公司与其下属七家子公司的职工。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以及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并不包含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甲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职工,胡某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职工福利借款合同》,但其并非破产重整企业的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虽为甲集团公司关联公司,但并未进入重整程序,故不予确认其债权为职工债权,其仅能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甲集团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因胡某出借款项时并非甲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七家子公司的员工,其与甲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职工福利借款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案涉债权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债权的情形,故甲集团公司重整管理人将胡某涉案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当。

【评析】

在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职工借款债权不当然按照职工债权处理。一般均需以债权人会议作为行使权利的基础。职工破产债权虽然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此之外仍存在与职工利益紧密关联的债权,例如报销款等。因此,职工破产债权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的破产案件进行界定和划分。至于案例中的职工集资借款,正常情况下应按普通借贷处理,不应确认为职工债权,否则将影响对普通债权的受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