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9/18 06:46:41 浏览次数:2380
【案情】
2021年10月,胡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0000元。胡某主张: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4日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9月7日,甲公司以协商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双方自2015年建立劳动关系,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并非胡某主张的2020年4月4日。关于解除一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后胡某又反悔,故仅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出具逾期终止决定后,胡某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胡某申请对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2026年4月4日”中的“6”否存在涂改进行鉴定。此后经鉴定结构出具鉴定意见:《劳动合同书》第2页手写字迹“2026”处手写阿拉伯数字“6”是由“0”改写为“6”。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甲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手写内容较多,其他部分也存在修改,故以此否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观点不能成立。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然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甲公司做出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0元。双方就《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有争议,经胡某申请,本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劳动合同书》第2页手写字迹“2026”处手写阿拉伯数字“6”是否存在涂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劳动合同书》第2页手写字迹“2026”处手写阿拉伯数字“6”是由“0”改写为“6”的。双方对上述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甲公司虽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6年,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结合该份鉴定意见采信胡某主张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具有事实依据,胡某2020年4月4日以后仍在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应当向胡某支付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000元。
【评析】
本案结果并无悬念,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及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相应责任。从案例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争议可以看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仍停留在原始的用工管理状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等问题仍无风险意识,事后仅凭拙劣的处理方式予以回避,自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同时,也可以看出,针对此类的问题的判断并不复杂,劳动合同如从2017年跨至2026年,明显有悖于常理,且甲公司也并未举证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一份的证据,故其承担高额二倍工资的结果应属正当。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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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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