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0/06 08:07:23 浏览次数:2143
【案情】
王某与市委下属甲局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2021年7月,甲局为王某办理退休手续时王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应按女干部身份在55周岁退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甲局作出的关于王X同志退休的决定、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王某与甲局之间就如何执行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发生争议,该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王某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裁定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评析】
2025年1月1日,渐进式迟延法定退休年龄的新政即将实施。该政策背景下,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职工岗位的判断、弹性退休操作、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人身的认定等问题将应运而生,在实操中也将产生新型的疑难问题。上述情形应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指引。但关于退休年龄的争议,确实不应按民事诉讼处理。在行政主体无法有效处理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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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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