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用人单位公民代理人身份的认定和注意事项
【案情】
甲乙二公司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经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技术费12万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乙公司对甲公司代理人严某的身份提出质疑,经甲公司询问,严某称其与甲公司为承包关系。二审法院释明:要求严某于庭审结束后5日内提交其属于甲公司员工或有代理资格的资料,如未提供,其当庭陈述无效。庭后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严某,要求提供严某代理人身份合法的手续或资料,但均表示拒绝或直接拒接电话。
【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上诉人甲公司未提交与严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严某系甲公司工作人员,且甲公司亦未提供严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甲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最终二审裁定甲公司按撤诉处理。
【评析】
本案虽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关于用人单位安排非律师身份的自然人出庭应诉的问题,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较为普遍,同时也较为混乱。一旦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类似情形,恐怕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进程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的规定,用人单位作为法人,其诉讼代理人必须要和其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因此,案例中的所谓承包人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同时,由于劳动争议中关联企业、集团公司等情形普遍存在。经常会出现集团公司的人员代表下属企业出庭应诉的现象,严格意义上讲,集团公司的人员与下属企业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同时,一些所谓的人力资源的培训或者咨询公司,也作为相应单位或客户的员工出庭应诉;此种情况下,一旦劳动者提出异议,其代理人身份也将予以否定。再有,关于代理人身份的认定,法院均会由双方确认是否存在异议。如果身份本身存在问题,但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一般法院不会过于纠结,但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则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代理人进行界定,甚至仅提供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之外,还要提供社保缴费或工资发放的记录。如果上升到此种认定阶段,恐怕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相关公民诉讼代理人,有相当部分将会被否定。综上,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较为熟悉,其对公民代理人身份提出质疑的概率也更大。故通过此案例,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提出警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要对自身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界定。否则。该程序缺失将导致实体上的不利结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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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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