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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证明妨碍规则的认定与适用│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11/06 06:56:20  浏览次数: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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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10月25日,魏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0年8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期间魏某主张:其于2020年8月通过招聘广告到甲公司处应聘操作工,具体工作内容为材料切割。入职后甲公司承诺月薪3500元/月,转正后4000元/月。2020年8月30日,其在工作中将左后切伤,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开车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押金2万元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李某支付,李某在医院联系人、住院病人通知表等处签字。现因工伤申报事宜,特申请劳动争议。甲公司辩称:应聘事实存在,但魏某并未正式录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为被告提供了劳动,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魏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魏某申请向民政部门调取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回复书面意见认可其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并提交结婚证。同时,针对魏某住院押金收据、住院病人通知表、住院收费票据等处的“李某”签字,甲公司申请笔迹鉴定。但在鉴定程序中,甲公司又称无法提供李某的笔迹。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认可魏某曾到被告处进行面试,结合魏某提交的住院押金收据、住院病人通知表、住院收费票据显示其受伤后,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之妻李某将其送医并交纳相关费用。甲公司虽否认相关票据上李某签字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之妻李某所签,但其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自然样本,导致鉴定结论为无法判断是否为李某所写。甲公司不能证明住院押金收据、住院病人通知表、住院收费票据上李某签字非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之妻李,故应认定魏某主张成立。据此判决支持魏某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

【评析】

本案是证据规定中证明妨碍规则在劳动争议程序中具体适用的典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虽未直接持有相关证据,但基于其与证据持有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对证据持有主体一方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影响着证据持有主体相关行为的实施。在此情况下,应将证据持有主体的妨碍行为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动争议程序中,如果能够还原签字的主体为劳动争议一方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则作为劳动争议的一方主体就有义务配合对事实进行调查,如其不予配合,可以推定对该方不利事实成立。实务中法定代表人配偶、员工配偶、父母等,代签涉及用工事宜资料的情形不在少数,如签字主体以其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则可以直接适用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予以认定。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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