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条款解析-18

发表时间:2021/10/06 22:43:00  浏览次数:54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7〕421号)、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8〕439号)同时废止。

条款解析:明确“14号”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同时废止了天津市原劳动合同管理文件。废止内容中最为突出的即为“保胎假”和“终止代通知金”问题。由此对统一目前的仲裁尺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题提出:虽然“14号”文件基本上覆盖了天津市原有的劳动用工指引文件,但并不意味着原有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一律摒弃。例如,津劳局〔1997〕421号和2013年14号文件中均涉及劳动合同暂时停止的条款,而由于文件的废止或自动失效,使得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在天津地区失去了政策依据。而暂时停止情形往往在用工实务中大量存在,其他地方的劳动法规政策中对此类问题也均有涉及。上海地区甚至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情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因此,通过天津市相关文件的走向变化,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天津地区对某些用工争议问题的谨慎态度。

实务应对:对被废止的文件进行二次梳理,将其中适合目前天津用工现状或自身经营现状的内容(例如:劳动合同中止、待岗、停工留薪期等)植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条款,继续适用。

作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