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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的备用金能否按照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2/14 07:10:54  浏览次数: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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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7月,李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动辞职,该案于2020年12月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被动辞职经济补偿。该案诉讼期间甲公司于2020年6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在职期间的备用金借款4万元。该案最终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后,甲公司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李某辩称:4万元备用金系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结算使用。该现金以其个人名义借出,但并非自行支配,在公司财务的管控下进行开票对账处理,其离职后已将上述情形与公司的交接人员杨某予以确认,故公司主张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于法无据。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自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向李某支出共计40000元,甲公司提供的借款单注明是过户费,上述款项作为备用金应是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办公经费,甲公司主张李某占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应当对李某占有款项的法律事实,给付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给付目的欠缺,本案中,甲公司支出的40000元备用金不存在给付原因欠缺的事实情形,本院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存在实际占有该款项的法律事实,故不能认定李某存在财产增加的情形,李某是否获利本院无法认定;李某向公司领取备用金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属于公司法人的经营行为,本院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李某实际占有了上述款项,对于甲公司支出的款项,李某抗辩应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纠纷而非不当得利,并举出反证且作出相应的说明,上述款项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垫付的办公经费,不属于不当得利。故甲公司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因公借款的争议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在劳动争议领域主张返还借款的情形一般不予受理。既然备用金借款法院不予受理,则最终的兜底主张方式即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不当得利的分类,可以将其区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善意类或非善意类。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甲公司向李某支付的款项明确标注为过户费,故其并非无因支付。故甲公司在其不能举证证明李某获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主张自然不能成立。通过本案的情形不难发现,甲公司在其劳动争议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下,启动向员工主张返还备用金的不当得利诉讼,其启动的动机存在一定的抵消或止损目的。但不当得利并非在其他路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的最终处理或解决方案。实际上,如果李某确实存在侵占甲公司资金不予返还的情形,通过刑事报案的方式即可解决。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 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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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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