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4/09 06:14:25 浏览次数:146
【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陆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为甲公司提供服务工作。2022年10月9日,陆某与甲公司在中介公司的办公地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合同约定日薪500元,根据陆某向甲公司提供服务工作的实际发生天数结算。同时,《劳务雇佣合同》约定:如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理。此后,因甲公司未足额向陆某结算工资,陆某向甲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内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中介公司办公地),故该争议应由中介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陆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理。该条款约定了仲裁或诉讼两种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契约,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符合现代民事纠纷合意解决机制的价值理念。故应根据当事人在约定条款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条款中仲裁或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分别作出认定,约定部分无效的,并不必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该管辖条款关于仲裁、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应属无效。但关于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争议的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认定。本案陆某、甲公司均认可《劳务雇佣合同》签订地在中介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且该协议签订地与《雇佣合同》有实际联系,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XX市XX区管辖。最终裁定甲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XX市XX区法院处理。
【评析】
劳务雇佣争议是否适用约定管辖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劳务雇佣的性质。如形式上签订劳务雇佣协议,但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则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专属管辖处理,即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管辖地应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限,不能按照商事协议管辖的方式处理。如果是非劳动关系,则法律上并不禁止明示协议管辖的约定。但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对协议管辖予以从严的把握和认定,如果协议约定地点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实际联系点没有必然的关联,则应认定无效。同时,鉴于劳务雇佣模式下雇员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应当考虑对弱势一方的侧重保护,可以考虑从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约定条款不明或合同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角度对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予以否定来侧重保护雇员的弱势地位。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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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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