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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格式条款的认定与适用│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4/14 05:57:38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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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4月,甲公司就其液压业务相关资产的出售事宜与收购方乙公司进行协商。2021年6月双方达成框架后,甲公司启动特定资产出售及有关员工的转移项目。经与职代会讨论及所属园区工会通报,甲公司就液压业务相关资产及人员转移的问题确定了相关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对原业务涉及的员工提出如下选择路径:或转入收购公司、或留在原公司(但留在原公司之后需服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岗位安排)。如上述方案均不同意,可以协商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方案启动后,涉及相关业务的300余名员工均进行了相关的分流安置。凡转入收购方乙公司的员工,均由甲、乙二公司和目标员工签署《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即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计入乙公司。员工从甲公司离职后,甲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张某是签署三方协议的转入乙公司的人员。2021年8月2日,张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月,张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张某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有二:第一、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交易完成之日生效。但据其了解,甲、乙二公司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存在未履行部分,该转让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故三方协议尚未生效。另外,三方协议中关于甲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条款,并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应当按照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甲公司对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无异议,但不同意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劳动者经济补偿原用单位支付还是新用人单位支付。故甲乙二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并未侵犯张某的相关权益,故张某关于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三方该协议的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识别标准,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由一方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制定的,拟定协议的一方无论向何人均遵行同样的条件,将条件标准化,三是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的内容不能改变,相对方只能同意或拒绝,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就本案而言,涉案三方协议是甲公司因出售液压业务相关资产需要转移员工而拟定,签订三方协议的员工虽是多人,但均是在该背景下、在同一时间内签订的,没有证据显示甲公司曾多次反复使用。另外,从签订过程来看,员工并不是除了签订三方协议外没有别的选择,确实也有部分员工在领取三方协议后做出不签订三方协议的决定,因此,员工并非是必须接受三方协议。故涉案三方协议相关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不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张某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争议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应以该条款的适用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后果为前提,如不存在该前提,则没有讨论的必要。正如案例中仲裁认定所述,三方协议并未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离职经济补偿的不利结果发生,故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但如劳动者签订辞职后再转入乙公司,则劳动者面临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被“清零”的风险,此种状态下,应考虑相关条款签订的背景,以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后,可以结合案例中法院的论证,对格式条款的“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予协商”三个要件进行分析认定。显然,案例中的情形并非重复使用,且也并非不能协商,故不具备格式条款的认定条件。至于“预先拟定”的问题,劳动用工实务中的各类协议,多数均是事前拟定,故用人单位提供的模板协议并不必然导致直接启动格式条款的认定程序。

另外,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应考虑条款的履行状态,如劳动者长期履行且未提出异议,仅是在离职或调岗等特殊时间点提出质疑,一般也不宜考虑格式条款的认定。实务中一般均是对离职申请、工作交接或假期确认等表单文件中的制式内容进行格式条款的分析认定,如前述工具表单中存在与该工具资料内容明显无关且“排权免责”的情形,则应考虑对劳动者作出倾斜性保护的认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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