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7/07 05:06:25 浏览次数:231
【案情】
赵某于2020年5月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因工资结算、证照返还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赵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并要求甲公司办理其工程建造师的转移手续。在该案的劳动争议程序中,赵某通过今日头条、抖音等传媒账号就甲公司的欠薪及劳动争议过程进行了宣传和传播,并伴有“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号召大家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等内容。2020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赵某拖欠工资、驳回赵某关于加班费、奖金的仲裁请求,关于建造师资格证书问题,仲裁以不属于仲裁审范围为由予以驳回。仲裁裁决后,赵某继续诉至法院。
2020年8月,甲公司以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在劳动争议期间歪曲事实、夸大事件,导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诉讼要求赵某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甲公司名誉损失10万元。诉讼期间,赵某将其在抖音上的公司人事群交流截屏(个人信息经过处理)删除。其他内容未删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予以认定。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赵某通过今日头条以及抖音发布的视频及文字等内容不真实,有虚构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将公司人力管理群聊天记录发布到网上泄露公司的隐私和秘密,侵害了其名誉。赵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其员工人心涣散,在行业中以及公众认知中的评价降低。综合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人力管理群聊天记录已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删除的事实,鉴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争议,赵某发布的视频及文字内容仅是表达其个人意见及观点,不能证明其存在侵害甲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和行为,且甲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法人的名誉权是社会公众对其特定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法人享有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法律禁止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但本案甲公司确实存在欠薪行为,故赵某的相关描述并未严重失真;退一步讲,即使赵某的请求均未得到支持,只要其客观表述争议经过,并无明显恶意诽谤、造谣等严重情形,则一般也不能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故本案很难认定赵某存在侵权故意,同时也没有给甲公司造成不良结果,即使存在相应后果,也存在用人单位人自身管理缺失或欠薪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与劳动者的传播无法直接关联。因此,法院认定应属无误。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劳动者将用人单位的不当用工情形通过网络媒介向不特定的主体传播,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侵犯名法人誉权权,认定标准一般较为严格。同时也必须看到,如用人单位针对此类情形向员工发难,员工如持续“报道”并形成一定的社会关注,则对用人单位来讲,将带来更大的负面结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