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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自身管理问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能否免赔二倍工资差额

发表时间:2022/01/27 19:39:59  浏览次数: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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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姚某于2018年11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2019年8月姚某辞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甲公司辩称:2018年11月姚某入职不到一周,公司即将电子版劳动合同通过邮件方式向其发送,姚某签订纸质版合同后由公司保管,并未给到姚某一份。但因公司搬家,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丢失,故目前无法提供纸质版劳动合同。姚某对甲公司向其提供电子版劳动合同以及签署过纸质版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姚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及事实,故姚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由双方确认,甲公司因自身管理问题导致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故姚某主张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关键事实在于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而用人单位基于自身非故意的管理因素,导致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的情形,自然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罚则。但如果案例中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否认,则用人单位败诉风险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大。据此,实务中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辅以其他的证据资料(沟通邮件、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等)对订立事实予以固定,由此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此类争议的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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