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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非因工负伤期间,是否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7 19:51:09  浏览次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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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自2017年6月2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调度工作。2017年12月20日,马某与同事张某因个人借贷问题发生矛盾,在争执中马某被张某打伤。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期间马某住院治疗。2018年3月马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5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均未起诉。2018年6月马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8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马某不服提起诉讼,2018年12月,一审驳回马某起诉后,马某未提出上诉。2019年1月,马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马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马某自2017年6月21日起被甲公司录用,甲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马某主张被告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二倍工资应从2017年7月21日起算,但马某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7时许在甲公司处非因工负伤后,未再到甲公司处工作,此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苛责于用人单位,故二倍工资计算期限应至12月27日止。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送达后,马某与甲公司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业经生效司法文书予以认定,对此法院应予认定。故马某有权基于劳动关系主张二倍工资并享受医疗期。故甲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马某在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提供劳动关系,故一审将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界定在2017年12月27日的最后实际出勤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评析】

从《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罚则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并未对确认二倍工资的问题设定过错的条件或要件。只要出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且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说明合理性的,即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在具体裁审实务中,一般对二倍工资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在具体裁量的把握尺度上亦比较慎重。本案一二审法院对非因工负伤期间的二倍工资均予以否定,正是上述观点的体现。目前总的处理原则是,即使应由用人单位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一定责任,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以致劳动者无限获益。故在具体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实务中,相关主体应对上述原则准确把握。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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