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22:00:55 浏览次数:1501
【案情】
李某2014年8月15日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岗位为区域销售经理。2015年4月,李某提出辞职并向甲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仲裁庭审中辩称:李某入职时甲公司正在申请不定时工时,李某的销售岗位恰好属于不定时工时审核的范围,故当时关于工时条款暂无法确定,对此,甲公司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待不定时工时审批后,再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李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同意支付。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予订立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现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委不予采信,故李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工时条款无法明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变通约定,因此,本案劳动合同并非因甲公司与李某就条款约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签订,故甲公司应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违法结果。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即使按照法院的论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其也不能作为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对二倍工资的抗辩理由应当谨慎选择并应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否则,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很难免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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