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1 08:51:42 浏览次数:1218
【案情】
张某2014年8月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同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900元。甲公司认可其2013年8月入职,但认为其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经仲裁庭审查明,张某仅在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封面处签署个人姓名,最后一页的落款处并未签名。甲公司于落款处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在劳动合同封面处签字并不意味着其对劳动合同条款予以认可,故应当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一致确认并切实执行,张某对在劳动合同封面处签字的解释为:收到劳动合同但不认可合同条款,加之甲公司无法就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已经实际履行进行举证,故应认定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历经近10年。如果用人单位仍在此问题上存在瑕疵或违法之处,法律应予从严制裁。本案中,仲裁和法院的论证均属无误,法院部分更从实际履行角度进行了说理,试想如果可以证实双方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条款予以执行,则并未导致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结果,从此角度也可驳回劳动者的请求。但实务中,即使已经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条款,都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此种举证对用人单位来讲实非易事。因此,用人单位只能从入职程序开始对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从严管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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