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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欺诈入职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31 08:55:11  浏览次数: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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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伪造MBA简历应聘甲公司贸易总监职务,甲公司发出OFFER后张某于2015年8与19日入职,基本年薪40万元。2016年6月15日张某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元。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出张某欺诈入职,双方劳动关系无效,故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张某认可其简历造假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简历造假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关,故甲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劳动者已经向甲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张某存在欺诈入职的行为,故即使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也应属无效。因此,张某以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鉴于甲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因此产生的二倍工资责任应由企业承担,最终裁决甲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本案因张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故二倍工资成立的前提条件也丧失存在的基础。据此,因张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并不存在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故其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设定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张某的二倍工资请求,将变相支持了员工的非法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因此,从立法宗旨的角度考虑,张某的二倍工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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