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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是否应付二倍工资∣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0:32  浏览次数: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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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侯某于2010年8月入职甲公司任司机工作。2011年5月侯某离职并主张在职期间二倍工资。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显示终止日期为2012年8月,而侯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处为空白,对此,侯某认为:甲公司劳动合同日期为后补,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并未约定,据此,应当视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侯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系属不同规定,因此,甲公司无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故侯某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目前裁审实务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的,属于订立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的行为,其属于劳动监察的调整范围,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劳动者以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未约定实属少见,侯某是离职后提起争议,如是在职期间发生争议,在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的情形下,甲公司将陷入被动地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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