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06:17:45 浏览次数:1260
【案情】
刘某2014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10日,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刘某发出续签协议书,协议载明: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2月,刘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甲公司提出主动辞职。2018年4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对甲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其发出续签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为认定双方已经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以甲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以数据电文方式续签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以认为未签订纸质合同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设定未签订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影响劳动关系认定或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而予以的制裁。本案并未导致上述情形的发生,况且双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续签事宜(具体劳动合同条款)的事实已经明确,故劳动者再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自然不应予以支持。此案对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的肯定,但实务中也存在以其他电子形式体现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形,例如通过微信、短信告知劳动合同主要条款,而非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体现,此种情形是否支持二倍工资仍存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只要对劳动关系认定或权利义务确认未造成障碍,均应对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谨慎操作或认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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