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6 05:38:21 浏览次数:1321
【案情】
李某2017年7月入职甲公司从事装配工作,2018年4月在工作中不慎砸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甲公司为李某申报工伤并赔偿一次性工亡费用后。李某家属(李妻王某、李某独子李甲)于2019年2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9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与李甲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对其与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其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本案诉请的另一倍工资履行标的为金钱。故王某、李甲有权主张二倍工资,故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李甲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9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李某已经死亡,故无法证明其生前与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或背景。该权利因李某的死亡而消灭,其亲属无权主张二倍工资。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李甲的二倍工资主张。
【评析】
二审法院论证观点的实质即赋予了二倍工资差额的特殊的人身依附性,当劳动者主体消亡之后,此项权利不能与其他财产性权利或主张一并转移。另外,笔者认为: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在劳动者死亡的情形下,确实不宜再对二倍工资的问题进行处理。以此,二审结论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具有说理性。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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