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8 13:42:12 浏览次数:361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虽然冠以“工资”之名,但其性质上属于对企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惩罚,据此,其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下,存在1年仲裁时效的要求。实务中,对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计算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按月计算
以月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每满一个月的,从下月第一日开始起算上一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例如:员工2014年1月1日入职,自2014年2月1日即存在双倍工资,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起算2月份的双倍工资,到2015年3月1日,2014年2月份双倍工资即超过时效。
方法二:满一年后起算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到第十一个月,即劳动者入职满一年、即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际开始起算仲裁时效。例如:员工2014年1月1日入职,2014年12月31日已经入职满1年,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算仲裁时效。即劳动者在入职2年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均在时效之内。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一有利于企业、方法二有利于员工。天津市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计算问题,经历了从方法一到方法二的转变,目前阶段,均是按照方法二计算。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伊始,企业对双倍工资的问题尚准备不足,故对企业从宽执法,给予其整改的机会和期限,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截止目前,《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近9年,如企业仍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应当予以从严制裁。天津裁审机构对双倍工资差额处理方法的转变过程,正是前述观点的体现。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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