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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律师│工作面试协议能否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2/04/07 06:21:59  浏览次数: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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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于2020年10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操作研磨工作。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工作面试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日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试工考核标准等内容。2021年1月,甲公司通知王某结束试工并结算当月工资。2021年3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工作面试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条款不全,但不应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由于王某符合《工作面试协议》中载明的解除情形,故也不同意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作面试协议》中虽包括部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进一步了解,为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准备基础,因此,该协议不能等于劳动合同。关于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因其主张的解除理由并非试用期录用条件范畴,故对此解除理由的陈述不予采信。据此裁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面试协议》缺乏劳动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甲公司关于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且甲公司在本案中也未能举证证明是由于王某的过错原因造成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关于解除原因一节,甲公司应承当举证责任,现因王某不认可其解除理由且甲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评析】

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文件资料,可以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此为目前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的主流通说观点。但此类认定一般掌握比较严格,特别是在认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缺失方面,一般不会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文本瑕疵的规定。因为如果对已经考虑认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文件资料仍考虑劳动合同条款缺失的因素而免除二倍工资罚则,对用人单位来讲未免过于放纵,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据此,用工文件如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对用人单位按照书面劳动合同认定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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