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6/14 06:32:45 浏览次数:3616
【案情】
2019年7月,韩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以及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00元。理由为:其自2018年入职甲公司以来,该公司未予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辩称:其与韩某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韩某系主动离职,故不同意其仲裁请求。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提交韩某签字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除落款签名有韩某签字之外,其他均为空白,劳动期限仅有开始日期且甲公司认可未向韩某提交。另外,韩某称其向甲公司人事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但无证据证明该事实。甲公司则主张韩某未自动离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条款缺失,应认定为签署不规范,如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本质区别,故对韩某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离职原因,因劳动者为证明其为被动辞职,故补偿金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双方主要争议在于甲公司提供有韩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可以确认韩某在合同上签字时,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经过协商,合同空白处均没有填写。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交劳动者一份,目的是规范和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没有协商约定,甲公司也没有将合同交被告持有,对韩某没有约束力,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应超过11个月,故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至于补偿金一节,因韩某未提起诉讼,故本院认定韩某认可仲裁结果,其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裁审机构一般采取的从严把握、谨慎抑制的原则。因此,在劳动合同条款存在缺失的情形下,一般均会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处理结果。案例中仲裁即是按照上述思路处理。但毕竟案例中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缺陷,劳动合同条款几乎为空白且也并未交付劳动者。在此情形,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故本案对用人单位再一次提出警示和建议:书面劳动必须依法签订且交付劳动者,否则在劳动争议程序中,轻则无法约束劳动者,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重则将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利后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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