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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有员工签字并无单位公章,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22/07/19 07:09:09  浏览次数: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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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5月,张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9000元。甲公司出示张某签字的《劳动合同签收单》拟证实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张某又出示劳动合同书一份,该劳动合同仅有张某签字,并无甲公司公章。针对此合同,甲公司主张在2016年5月将劳动合同交付张某,由张某签字后交回由公司盖章,但因工作原因并未及时加盖公章,此后张某又向公司索要该合同,故甲公司又将该合同两份均交付张某,并要求其签署《劳动合同签收单》。张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劳动合同未盖章并未成立,应由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书中有张某签字且张某亦当庭认可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条款履行,虽无甲公司盖章确认,但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故张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属诺成性合同,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求职申请,或者依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前往指定地点求职,这是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即为承诺;或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要约,要约方式是其制定的格式化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即为承诺。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劳动行政部门监制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张某,即是向张某发出要约,张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为承诺。张某称其在签字后将劳动合同文书交还甲公司,甲公司始终未加盖公章。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张某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甲公司时已经成立,即便依照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文书所示甲公司确未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综上,本院对于张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中法院将合同法领域的要约承诺的适用问题引入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环节。该认定基本符合劳动争议中二倍工资纠纷的裁审规则。设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明确劳动关系、清晰劳资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案例中的情形不会导致前述问题的发生,即不会实质侵犯劳动者的固有权益,因此,仲裁和法院不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请求的处理,应属无误。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亦应合理合法维权,以获取不当利益而进行的动机不纯的仲裁诉讼行为,应予否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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