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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能否替代书面劳动合同而免赔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22/10/14 06:16:12  浏览次数: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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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2018年9月25日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7月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500元。甲公司辩称:马某入职参加了规章制度的学习,规章制度中有集体劳动合同。故可以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马某主张二倍工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供规章制度培训会议签到表、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签订集体合同决议、集体劳动合同书、集体劳动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资料,拟证实集体劳动合同已履行了合法手续。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此予以确认。甲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员工一方,故其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评析】

集体劳动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属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其在订立主体、生效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二者不能混同处理。集体劳动合同在确定具体的用工权利义务方面,尚不能替代个人劳动合同的作用,因此即使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因未订立个人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义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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