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9/13 06:47:34 浏览次数:2391
【案情】
何某自2021年6月5日入职甲公司处从事铆工工作。双方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铆工劳务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铆工工作,协议期限6个月;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在厂房内完成铆工工作,应满足甲方对铆工的工作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220元/日,每月20日发放上一个月报酬。此后,每次协议到期后,双方均续签该劳务协议,截止发生争议之时,已经续签三次协议。2022年8月,双方因报酬扣款问题发生争议,何某自2022年8月25日开始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工作。2022年9月4日,何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自2021年6月5日自2022年8月25日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支付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如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劳务协议已具备劳动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同意何某的二倍工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何某与甲公司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何某工作内容属于甲公司业务范围且双方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事实。据此,双方应形成劳动关系。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甲公司与何某签署劳务协议意在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故其应向何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后,何某未提起民事诉讼,甲公司仅就二倍工资一项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劳务协议可以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甲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要求,何某在原告处提供劳动,该劳动属于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关于二倍工资,双方虽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文本,但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对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明确了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该情况下,何某主张的未订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依据不足。对甲公司不予支付被告二倍工资的请求,一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设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旨在规制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认定劳动关系存在障碍以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权利义务不清。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未造成上述影响,一般则不会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目前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多数观点均采取慎抑原则,尽量将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控制在最低。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也十余年,如用人单位仍存在二倍工资问题,已不能再用新法实施之初的过渡性认知给予从宽的认定,恰恰相反,应予从严处理。案例中甲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非对相应概念的不清晰或误解,而是以劳务协议混淆劳动关系,此类操作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故应当给予必要的规制,否则,二倍工资罚则的设定目的将被架空,据此,笔者更赞同仲裁的处理结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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