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1/13 06:55:00 浏览次数:2516
【案情】
2021年5月10日,刘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刘某述称:双方第一次签订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因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故要求支付未续签二倍工资。甲公司辩称:双方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该签署时间系笔误。此后,双方又通过《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补正劳动合同期限,最终确认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故不存在期满未续签的问题,不同意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提交《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显示,刘某,电网销业务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续签类型固定期限,起始时间2019年4月1日,终止时间2022年3月31日,个人意愿栏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字位置为“刘某”。落款位置打印内容为,“上述名单为公司同意续签人员明细,请本人依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续签,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有权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本人选择完签字确认”。落款处甲公司盖章,落款日期为手写2019年4月1日。
【裁判】
仲裁审理查明:双方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中甲公司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日,故可以确定双方最终确认的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故刘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主张系由于刘某笔误导致劳动合同日期签署错误,其发现后补签了《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刘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该表格为甲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前为征询员工意见所签署,落款日期为公司后补。本院注意到《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最下方载明:“上述名单为公司同意续签人员明细,请本人依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续签”,且落款日期2019年4月1日为手写。该日期与刘某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3月26日的日期仅相距三个工作日。如甲公司在短期内已发现合同日期错误,可修改原合同或重新签订日期正确的合同,该表单与其陈述情况不符,亦不符合常理。且该《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亦不符合劳动合同基本要素,不能视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评析】
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二倍工资差额曾存在一定争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支付。案例中甲公司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存在一定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形,但刘某并未否定签字的真实性,故该表单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前后问题即造成本案争议问题的焦点。在时间存在有悖常理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属无误。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败诉的关键仍在于甲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自身的缺陷,既然是续签,就应明确劳动合同其他条款是否调整的问题,如注明除续签期限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均不变,则可以认定该表单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届时,签署时间的问题即可排除法院对认定事实的干扰。综上,用人单位工具表单的制定及适用等问题,仍是目前用人单位用共管理的短板和盲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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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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