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4/29 05:14:20 浏览次数:2964
【案情】
2021年10月20日,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2021年10月30日,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李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辩称:双方自2019年4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现李某的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李某则称:双方2019年4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自2019年5月10日开始应支付二倍工资,现其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提出二倍工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确认自2019年4月1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自2019年5月10日开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即自2020年4月10日开始起算仲裁时效,现李某于2021年10月30提出仲裁申请,且未提供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其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二工资虽然冠以“工资”之名,但其性质上属于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据此,其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下,存在1年仲裁时效的要求。实务中,对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计算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是按月计算,以月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每满一个月的,从下月第一日开始起算上一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例如:员工2014年1月1日入职,自2014年2月1日即存在双倍工资,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起算2月份的双倍工资,到2015年3月1日,2014年2月份双倍工资即超过时效。二是满一年后起算,即案例中法院认定的按照一个整体计算时效,即劳动者入职满一年、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际开始起算仲裁时效。例如:员工2014年1月1日入职,2014年12月31日已经入职满1年,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算仲裁时效。即劳动者在入职2年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均在时效之内。目前天津市按照后者的模式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即,劳动者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满2年后再主张,即超过仲裁时效。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12.【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1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4.【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15.【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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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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