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9/13 04:35:33 浏览次数:1743
【案情】
甲公司(艺术学校)曾在BOSS直聘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其中“播音主持教师”任职资格第一条为“本科毕业于播音主持、影视表演、戏剧表演、音乐表演、新闻艺术类等相关专业”。高某在该平台发布自己的求职简历,内容显示其学历为“本科”。后经面试程序,甲公司于2022年3月9日聘用高某入职,高某填写甲公司《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该表中载明了个人基本信息、职业资格、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并承诺“我保证以上所写的每一项内容的真实性,并愿意接受公司或委托合法机构对以上信息调查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该表显示高某的最高学历为本科,专业为汉语言文学。此后甲公司在工作中发现高某业务能力与其学历存在偏差,经调查发现,高某并未取得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证书。对此,甲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将高某辞退。高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700元。高某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甲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高某隐瞒学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某以欺诈手段,使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虽因高某的学历及工作表现问题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即使双方因此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因高某的欺诈行为而归于无效。故高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学历证书是一个人学习经历、学习能力、知识和技能的重要体现。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等重要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高某的岗位为“播音主持老师”,工作内容是向学生传授口才语言技能,该岗位具有专业性,对从业人员的学历、学识都需有一定的要求。而高某故意隐瞒学历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该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违法即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效。无效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甲公司依法可以在知道高某因欺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后解除劳动合同。高某主张支付二倍工资请求,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不予支持。
【评析】
学历是建立劳动关系、决定薪资岗位等核心劳动合同条款的关键因素。劳动者学历造假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欺诈,由此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而设定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以避免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或权利义务不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发生。该罚则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为前提,如对劳动者欺诈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苛以二倍工资处罚,则将出现劳动者因违法行为为反而获利的情形。综上,此结论有悖公平公正原则,应予否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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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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