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劳动者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
乔某为甲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2021年9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并继续用工。2021年10月21日,甲公司通知乔某终止劳动关系,终止理由为乔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乔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提交乔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截屏显示:乔某希望甲公司为其上调工资,如不能满足其拒绝续签。乔某对其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仲裁另查明: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通知乔某续签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未续签的原因系双方未能就涨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所致,故甲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乔某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因乔某不同意原薪续签劳动合同,故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故其赔偿金请求也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提出过与乔某续签劳动合同,乔某要求涨薪签订新合同,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甲公司按照原合同与乔某签订合同并无明显不妥,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乔某。现有法律规定中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主要在于惩戒无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从现有证据看,甲公司并不属于此情形,故乔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乔某因就工资待遇问题没有和公司达成一致,并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故在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乔某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5日到期,在案证据显示甲公司在到期后与乔某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无证据显示在此之前其向乔某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乔某要求涨薪签订新合同,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乔某来说,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已明确告知甲公司其不同意按照原工资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其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如要继续用工,可提高乔某待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与乔某终止劳动关系,并向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现甲公司不提高待遇与乔某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张乔经济补偿金,而是继续对乔某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乔某工资。在此情况下,甲公司依法仍应向乔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般情况下,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故乔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乔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5日到期,此后乔某一直在甲公司提供劳动,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是否涨薪的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续签劳动合同,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乔某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乔某主张甲公司以未能续签为由的解除行为是违法解除,其该意见与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院认为,因在仲裁及一审诉讼中,乔某均主张经济赔偿金,未变更过相应请求,故其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本院在二审中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
最终改判甲公司向乔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维持一审其他判项。
【评析】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因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续签的时间,但在期满前向劳动者明确续订与否,应是立法应有之意。正如二审法院所述: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终止和续签,用人单位应有明确的预期并占据一定的主动权,因此,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对相关事宜予以明确,以减少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故二审法院从诚信角度论证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必要性,并无不当。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二倍工资差额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惩戒罚则,实务中一般采取慎抑原则。案例中产生的二倍工资金额有限,如劳动者薪资较高或未续签时间较长,则是否支持二倍工资则存在一定变数。
【法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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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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