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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盖错印章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12/01 08:04:08  浏览次数: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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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2月,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周某发送聘用邀请函,该函载明甲公司决定录用周某为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三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前28000元/月,试用期满,根据试用期表现,经转正评审合格后,转正工资为税前35000元。2020年4月1日,原告正式入职被告处。同日,原告签署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甲方为甲公司,乙方为周某。周某签署合同后交付甲公司由其盖章,甲公司盖章后将劳动合同邮寄一份给周某。2021年8月,甲公司以周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23500元。仲裁庭审发现:劳动合同甲公司和周某手中各持一份,但甲方处盖章均为乙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股东控股的另一公司。对此,甲公司解释称公章均集中在一处,因操作失误导致印章盖错。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证明周某存在旷工行为,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二倍工资问题,甲公司并无拒签劳动合同的故意,故不能认定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周某诉至法院,继续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惩罚性规定,该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固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入职当天甲公司即提供合同甲方主体为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给其签署,并没有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虽然合同甲方落款处盖的不是甲公司的印章,但双方对达成的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并实际履行。从之后甲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内容看,其也始终认可与周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甲公司。鉴此,本院认为甲公司已经尽到了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周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甲公司并无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仅是印章管理混乱导致错盖,故此类行为与劳动合同法设定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并不吻合。在盖错印章的行为并未造成劳动者认定劳动关系障碍或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清的后果的情形下,仲裁和法院不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应属无误。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本案是劳动者工资较高且认定解除违法,故从平衡角度出发,也不宜再对用人单位苛以二倍工资的责任。但甲公司的管理疏漏也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模式下,也不排除裁审机构以劳动关系混淆不清为由支持劳动者请求的可能。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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