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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签名字迹不能作为拒付二倍工资的理由

发表时间:2024/12/18 06:39:42  浏览次数: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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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某以甲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已经续签了劳动合同,不同意刘某某的二倍工资请求。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刘某某签字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刘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因鉴定问题,仲裁出具逾期终止审理决定后,刘某某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法院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就甲公司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中的“刘某某”字迹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期间,刘某某同意以甲公司提交的鉴材作为对比材料。后经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载明:“检材‘刘某某’签名字迹与甲公司提供的‘刘某某’样本字迹出自同一人笔迹,但检材字迹‘刘文国’三字不是直接书写形成”、“显微检验表明‘刘某某’三字为彩色印刷制作形成。其上部红色字迹、公章印文和名章印文均为红色色料附着,呈现盖印形成特征;落款年月日为黑色签字笔书写形成;观察检材字迹‘刘某某’三字,可见笔画边缘有彩色墨迹分布,纸张上无书写工具遗留的凹凸痕迹,无立体感,与手写阿拉伯数字区别明显,符合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特征。”针对鉴定意见,双方均无异议。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刘某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行签订劳动合同且超过一年,但刘某某在甲公司处继续工作,甲公司也未表示异议,应认定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刘某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出上诉,二审上诉期间二审法院就续签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加盖公章而劳动者签名为扫描打印的问题向甲公司询问,甲公司主张其经办的人事专员已经离职,不清楚当时续签的具体情况。针对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甲公司辩称:双方期满后未续签的事实状态已经从法律上认定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刘某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一审主张诉争期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交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该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其上“刘某某”签名为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而同一页公司公章为直接加盖形成,落款年月日为直接书写而成。易言之,该诉争劳动合同呈现打印生成(刘某某部分)与原始加盖、书写(甲公司部分)两种方式混合形成的特征。对于能否就其提交的该续签合同呈现混合生成状态作出合理解释,二审中,甲公司表示,因上述劳动合同当时的经办人已离职,不清楚呈现此种状态的原因,但并非故意为之向法院提交;同意一审判决的认定,即双方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后,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客观事实具有唯一性,不可能存在或此或彼的可选择状态。既然一审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诉争续签合同证明双方实施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其即确认的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二审中,甲公司在不能对该诉争劳动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主张首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某留在今起公司继续工作,视为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陈述,违反了事实唯一的客观属性,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刘某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通过本案的争议经过不难发现: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逃避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采取在空白的劳动合同员工签字处以劳动者签字扫描字迹进行打印,事后再加盖公章,形成续签劳动合同的伪装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又以事前准备好的扫描字迹作为对比材料。由于劳动者对检材的疏忽,最终导致鉴定结论为本人书写。但扫描字迹与原始书写字迹毕竟存在区别,鉴定机构客观的描述上述事实,帮助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过程作出准确的判断。正如二审所述,同一事实不得有选择性的认定。既然已经确定劳动合同续签的事实,在劳动合同续签页字迹为扫描打印且劳动者对合同条款予以否认的情形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罚则的结果。此案用人单位实际上有伪造证据的嫌疑,仅仅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相对较轻,至少还应当对其进行妨碍民事诉讼的相应处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14.【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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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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