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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7/23 06:58:38  浏览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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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某于2019年3月20日入职甲公司,2019年4月9日在施工现场被叉车撞伤。2019年5月被认定工伤,2019年10月鉴定为九级伤残。因甲公司未给赵某缴纳工伤保险,故赵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向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审理后裁决甲公司支付赵某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认为赵某未实际向甲公司提供劳动,且甲公司主动为赵某申报了工伤,双方未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故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赵某则就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继续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赵某到甲公司工作不久即发生工伤,但并不影响双方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赵某主张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首先需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劳动合同法设定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劳动合同未签订导致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或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不明,进而由于上述原因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造成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或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不清,则对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应当采取慎抑原则。第二、本案事实上看,劳动者赵某发生工伤的时间在入职不满一个月之内。此时尚未超过一个月,即发生工伤时尚未产生二倍工资罚则的后果。

基于上述情形,天津劳动法律师对工伤员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做如下的说明:

劳动者入职之后如发生工伤,由于工伤情形会产生停工留薪期等不出勤的情况,上述情形劳动者客观上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也无法及时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有效沟通,上述情形虽然不能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但也不宜认定为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因此,原则上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予以否定。

实务中应当以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时间点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如果发生工伤之时已经超过了一个月,此种情况下应当支持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之后至发生工伤之日这一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甚至说后期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这一违法状态因工伤情形而继续延续,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案例中法院的论证观点,直接支持全部时间段的二倍工资。

但如果是本案中的情形,劳动者发生的工伤时间点在一个月的时限之内,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进入正常履行状态、无法就劳动合同事宜商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停工留薪期重合,则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则上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此时间段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一般也不宜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因此,从本案的事实状态上来看。仲裁的认定应当更符合目前的通说观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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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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