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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库管员调整为保洁员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4 09:01:55  浏览次数: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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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吴某为甲公司库管员。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2月20日,甲公司通知杨某其工作岗位由库管员调整为保洁员,工资待遇不变。吴某在甲公司送达的保洁员岗位职责上注明:不同意调岗安排,并于甲公司通知的保洁员报道之日继续在原岗位出勤。甲公司于2019年3月开始数次向吴某发出催告报道通知无果后,于2019年3月19日以吴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吴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900元。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操作岗且保洁员与库管员均隶属于行政部,因此,公司在工资待遇未下降的情形下,在同一部门调整员工岗位,并不违法。对此吴某则称:库管员岗位并未撤销,且甲公司调整期岗位为保洁员具有侮辱性,在工作时间方面也有延长,故其有权不同意公司单方的调岗安排。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现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经吴某同意,故其以此作为旷工辞退的理由于法无据,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吴某关于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甲公司未与吴某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吴某的劳动岗位,其岗位调整虽同为行政部人员,但库管员与保洁员的工作内容和岗位性质明显不一致,甲公司以吴某不配合岗位调动为由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故其关于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调岗问题是用工实务中频率最高的争议类型。虽然法律层面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了从严认定标准,但在用工实务中,裁审机构一般也对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予以一定限度的尊重。但此种认定必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实务中虽不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操作空间,但在合法性判定方面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案例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就单方工作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说明,故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应认定违法。至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同部门调整等内容,均不能作为单方调岗合法的理由,裁审机构有权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对单方调岗的行为予以独立判断和认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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