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0:32:38 浏览次数:842
【案情】
2008年3月10日,蒋某入职甲保安公司从事携款员工作。2015年4月,根据市公安局统一规定,甲公司须为员工办理保安证,持证上岗。通过政审审查,甲公司发现蒋某于2000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15日,不符合办理保安证要求,2015年10月22日甲公司以劳动者过失为由,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退工手续。2015年11月16日,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4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蒋某入职之时,甲公司未提出需办理保安证方能上岗的要求。其也未就蒋某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问题进行调查,现其以蒋某存在前科导致无法办证上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故蒋某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存在行政处罚因素,无法办理相应上岗资质,此种情况应当按照不能胜任工作处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未对蒋某进行调岗或培训的前提下,径行以劳动者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评析】
因上岗资质问题导致劳动者无法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情形,在用工实务中大量存在。此种情形的责任并非可归责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因此,按照不能胜任的模式处理,最为稳妥,也最能彰显公平原则。据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非过失性的辞退操作,如直接按照劳动者过失执行,自然应属违法。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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