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6 05:37:04 浏览次数:1149
【案情】
陶某于2016年3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信息管理中心总监。2019年12月,甲公司以陶某旷工违纪为由将其辞退。陶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因陶某工作不达标,故公司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岗位,陶某不同意变更且出言威胁公司,故公司将其岗位调整至前台,但薪资不变。陶某未按照公司要求到岗工作仍在原办公室出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已构成旷工,故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陶某岗位由总监变更为前台,虽工资未变,但其工作内容发生实质变化。现甲公司无法就调岗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故其调岗行为应属违法,其在此基础上做出的旷工认定也不能成立,故本委对陶某的赔偿金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现甲公司将陶某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前台位置,虽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甲公司对陶某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法律规定。故陶某未到前台工作具有正当性,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薪调岗的合法性认定问题。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形下,法律并未要求薪资必须保持原水平,只要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即可。但由于基本相当的把握尺度较为抽象,故一般均对薪资待遇不作下降处理。但工资不变,仅是调岗合法性的考量因素之一,调岗的正当性及合法性,也是此类案件中裁审机构考虑的重点。本案当属一例典型,甲公司将陶某由总监降至前台,很难否定其调岗的主观不正当因素。故裁审机构认定违法应属无误。在此笔者提示,针对员工的处理应当对事不对人,目的性或针对性较强的调岗操作,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较大。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津高法〔2017〕246号
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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