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6 05:40:02 浏览次数:1228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张某在厂区安排了职工宿舍。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张某在甲公司宿舍居住。2015年5月开始,张某因恋爱与女友共同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11月张某下班返回租住房屋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对事故无责任。此后,因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张某于2015年12月自行申报工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甲公司诉讼主张: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的宗旨,在于便于提高工作效力、杜绝工伤等意外事件,张某长期在宿舍居住,故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故因其在外租房导致的交通事故不能按照工伤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对张某的同事、女友及房屋出租人进行了查访,并对医疗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段示意图、居住证明进行了审核,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书结论正确。甲公司认为张某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张某从宿舍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事实上确实增加了发生工伤的风险,但此情形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予承担工伤责任的理由。加之张某恋爱交友在外租住房屋,也应视为正常的生活需要,故人社局作出工伤结论符合工伤认定规则,并无不当。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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