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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企业单方调岗

发表时间:2022/03/22 06:38:34  浏览次数: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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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即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调岗直接派生出:降低工资、拒不服从管理、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问题。为此,HR和律师往往在劳动合同条款中设定:“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或员工的个人表现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当予以服从”的条款。考虑到劳动者在入职之初与用人单位的配合程度较高,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均会在注有此条款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由此一来,企业在后期的调岗过程中即可处于优势。虽然实务中均都如此操作,但该条款的效力问题始终是各界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内容设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稳定的岗位上从事稳定的工作。如果允许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方式随意调整工作内容,则意味着劳动合同设定必备条款的立法目的落空。此种约定从法律上讲,实际上是违背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规定,同时也事先排除了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进行协商或决定的权利。据此,此类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的几率很大。但是,如果约定根据员工表现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辞退情形进行调岗的范畴,此种约定未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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