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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竞聘岗位失败是否意味着可以调岗降薪

发表时间:2022/06/30 05:51:16  浏览次数: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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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田某2018年1月入职甲公司任销售经理。2020年5月,甲公司向全体中层员工发出竞聘倡议书。倡议书载明:为使公司适应市场环境、提升整体竞争实力,公司在中层管理人员之间推行竞争应聘上岗制度。凡中层管理人员均可根据公司发布的岗位进行竞聘。倡议书发出后,田某竞聘销售区域经理职务,并填写了《竞聘申请表》,该表格载明:“本人自愿参与竞聘,愿意接受竞聘失败后可能发生的岗位变动和薪资调整,”。2020年6月,甲公司向田某通报其竞聘失败,并于同月向其发出调岗调薪通知,将田某岗位变更为销售组长,工资由原月薪15000元降低为8500元。田某对调岗调薪内容不予认可,并于2020年12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单方降薪的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田某已经在《竞聘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其已经认可竞聘失败后调岗降薪的后果,故双方已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其要求补发差额的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现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证明田某经甲公司考核不能胜任与其原岗位薪酬相当的工资,故其单方的调岗降薪的行为不具有合法、合理性,甲公司应按照田某原薪资标准向补足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虽竞聘新岗位失败,但因前述倡议书及《竞聘申请表》仅就竞聘失败、岗位调整及岗位调整所带来的薪酬调整等情形作出笼统性规定,未有证据显示甲公司在田某竞选前就田某如竞聘新岗位失败,其的岗位及薪资将如何作出调整向田某予以过明确告知,仅根据《竞聘申请表》的内容,田某亦无法就如其竞聘失败,其相应薪资将有较大幅度下降有所预知,因此,本院认定,田某竞聘新岗位的行为不应视为其同意甲公司后续单方对其进行调岗且降薪。故甲方单方调岗降薪不具有合法性,其关于无需补足差额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岗位竞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提升的积极行为,而非用人单位变相管控成本的手段。因此,劳动者竞聘失败并非不胜任工作,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的理由。如果劳动者出于配合用人单位管理、追求自身提升为目的而签署了相应调岗调薪的确认,反而因此受到薪资无故下降的处理,该结果必应受到法律的否定的评价。否则,公平、自愿、诚信的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将无从谈起。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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