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9/13 05:50:21 浏览次数:3809
【案情】
2019年7月20日,陈某以甲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辞职的经济补偿。甲公司辩称:公司员工工资组成中包括绩效工资一项,该工资项目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并对员工进行考核后计发。自2018年以来,公司经营受到国际市场冲击,举步维艰,故决定自2019年开始取消绩效工资项目,针对此问题公司已经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综上,甲公司认为其未支付绩效工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拖欠工资,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现甲公司未就取消绩效的问题证明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故其单方取消绩效的行为于法无据,陈某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发文取消绩效奖金的行为系单方作出,未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该单方取消的行为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诉请无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以经营欠佳而取消浮动工资项目的操作,无异于将经营风险向劳动者转嫁,毕竟劳动者不是投资人,其没有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据此,针对此类情形,应当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结论。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实操中如需进行此类操作,应对劳动合同的工资条款进行预设,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具备特定情形下可以对部分工资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再通过民主协商程序进行依法操作,由此一来,此类降薪行为方有胜算可能。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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