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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岗位调整导致的绩效工资变化是否属于合法变更

发表时间:2023/09/15 05:43:43  浏览次数: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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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20年10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模具清洗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操作。2021年3月,甲公司进行组织构架调整并进行全员岗位竞聘。张某参与了岗位竞聘活动并签署了岗位竞聘流程确认文件。2021年5月,张某被甲公司口头通知竞聘失败、根据竞聘流程文件,甲公司安排张某从事脱胶工作。2021年5月,张某在脱胶岗位上工作3年后,要求甲公司为其调换岗位。甲公司又安排张某从事打磨工作,但张某提出脱胶、打磨均涉及有害气体,要求从事检验工作。甲公司明确告知张某应服从工作安排,但张某自2021年5月14日起即每日出勤不提供任何劳动。为此,甲公司数次向张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违纪行为通报等通知,要求张某返岗工作。但均遭张某拒绝。2021年6月2日,甲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审理期间张某主张:甲公司对其岗位调整导致工资发生变化且工作环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故其拒绝岗位安排合法。甲公司辩称:甲公司对岗位竞聘失败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属于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张某岗位变化均在同类工种之内且薪资并无明显不利变化,故张某拒绝工作的行为违法,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该行为构成旷工,故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仲裁审理查明:双方确认清洗岗、脱胶岗、打磨岗和检验岗,均为生产操作岗位。清洗岗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绩效7000元、脱胶岗最低工资+绩效5000元、打磨岗最低工资+绩效6000元和检验岗最低工资+绩效6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生产岗,甲公司进行组织架构重构,展开全员竞聘,因张某竞聘落选,故甲公司为其调整工作岗位系其依法行使的经营自主权,甲公司为张某安排的工作岗位均为生产岗之细分岗,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且工作调整后的待遇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故张某要求以调岗降薪违法为由拒不出勤的情形于法无据,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其解除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张某2021年7月13日竞聘清洗岗位失败,甲公司先后三次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分别为生产-清洗、生产-脱胶、生产-检验。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甲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位的范围并未超出生产岗下的工作细类划分,甲公司为张某调整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地点与原岗位一致,工作成本未增加,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张某主张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均发生变化、薪资存在差距、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存在侮辱性,与事实不符,甲公司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在张某未出勤工作的情形下,甲公司根据依法制度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调岗调薪是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争议,大多数的辞退争议也均是因调岗调薪引起。目前的裁审实务中,评判调岗调薪合法的最直接的前提或表象条件,即工资标准的变化。如工资金额不变或基本相当,在用人单位并无明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操作情形下,一般会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结合本案,甲公司启动竞聘且张某签署竞聘文件,可以认定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正常行使,因张某前后数个工作岗位均是最低工资+浮动绩效的工资构成,故在岗位调账过程中发生的浮动绩效变化,可以认定是正常的调岗调薪行为,可以认定为岗位调整后工资待遇基本相当或并无明显不利变更。据此,绩效工资发生浮动后变化并不必然导致调岗调薪被认定违法。上列情形应属合法。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津高法【2017】246号

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岗位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存在明显不利变更,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未作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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