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0/29 08:06:17 浏览次数:2669
【案情】
吴某为甲公司检验员。2021年10月28日,吴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为此招聘新检验员入职并安排吴某在30天辞职预告期内对新检验员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但在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甲公司陆续招聘的3名检验员均主动辞职。2022年1月,甲公司根据检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组织构架调整的决定,将检验员岗位撤销,检验职责由车间组长分担。基于构架调整的情形,甲公司通知吴某工作岗位变更为库管。但吴某认为:公司调岗行为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将其岗位从检验员调整至库管员的行为,将导致其工资下降,且该调整行为具有侮辱性和歧视性,故不同意公司的调岗行为。甲公司为此向吴某进行了书面解释和说明,但吴某仍拒绝调岗。2022年3月,甲公司在数次催告和通知无果后,以吴某拒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吴某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甲公司仲裁期间辩称:吴某提出涨工资无果后提出辞职,公司为此招聘新的检验员与其交接,但吴某不配合交接并将新人均排斥辞职,由此导致公司检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此,公司撤销该岗位,由于已过吴某辞职预告期30天,公司解除将面临违法,故将吴某岗位调整至库管。检验与库管职级相同,仅是绩效工资基数不同。该调整行为属于合理的经营自主权,吴某拒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故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吴某调岗前后的检验员和库管虽均属操作岗,但工资水平有所降低,故在吴某未同意调岗的情形下,甲公司单方安排吴某到库管岗位工作并以此拒绝行为认定严重违纪的解除操作,应属违法。甲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甲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岗位调整系吴某辞职所引起,故甲公司根据吴某辞职行为调整构架并无不当。其在吴某未离职的情况下调整吴某的工作岗位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虽然调整后工资有所减少,但并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该调整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歧视性,吴某应予遵守。现甲公司根据依法制度的规章制度对吴某作出解除处理并无不当,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甲公司无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原薪调岗并非单方调岗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只要用人单位具有合理的原因且调整后薪资待遇基本相当或并无明显不利即可。案例中甲公司构架调整和单方调岗的诱因系吴某提出辞职引起,后期因吴某并未离职且甲公司认为其不宜再从事检验岗位,故相应系列的操作可以认定在合理范畴之内。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类调岗仍应慎重,虽然并未要求工资不能降低,但降低的幅度应注意合理范围和比例,是否为变相降薪行为,裁审机构均有不同的认定和规则。故此类不确定因素,是用人单位此类操作的难点和风险。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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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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