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24 08:15:04 浏览次数:2117
【案情】
2021年5月25日姚某产假结束复工发现,其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销售工作的负责区域发生了变更,销售负责和陌拜的地域范围超出其所在城市。为此,姚某向甲公司提出异议,称甲公司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调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甲公司则称:姚某复工前后的工作内容均为销售,仅是在其复工后甲公司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对其销售的区域及要求进行了调整,并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021年5月28日,姚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明确拒绝甲公司的工作安排,甲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5日、6月8日、6月13日数次要求姚某立即到岗,但均无果。2021年6月20日,甲公司以姚某旷工、拒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姚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姚某主张:甲公司要求其签订的新的岗位职责中的陌拜要求客户的数量及要求,导致工作量增加,同时也使得工作地点发生了变更,此种安排属于变相逼迫员工辞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要求姚某确认的岗位职责显示:姚某需要“每月16天,每天大于或等于6小时、每月至少覆盖60%客户”,上述工作内容导致姚某需每天奔波于不同省、市、区、县的高铁站、汽车站、客户所在地以及姚某的实际居住地。而在复工前,姚某的月度拜访天数不超过10天,甲公司此次工作安排已经极大的增加了姚某的工作量,同时甲公司根本未考虑姚某作为一名三期女职工的身体条件,且并未向姚某提供必要的交通、住宿等必要的劳动条件,该工作安排不具备任何的合法性、合理性。故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姚某工作地点为XX省XX市,甲公司应当确保姚某能在XX市进行和完成主要的工作任务。现公司要求姚某“从名单中筛选出15家潜在客户作为准入目标”完成每日、每月的拜访任务,该名单中区县遍布三个省份,工作地点已经超出XX省XX市的范围,如姚某接受该工作任务即意味着期必须在XX省XX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完成工作任务,甲公司已经变更了双方约定的原工作地点。据此,在双方为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甲公司无权单方安排姚某必须服从工作要求并据此作出惩戒处理决定。综上,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甲公司的岗位安排虽然在形式上未改变员工工作内容的本质,但从实际履职的角度来看,不但加重了员工的工作强度,更导致工作地点发生了变更。因此,上述操作应认定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实务中此类操作往往伴随着逼迫员工自行辞职的不法目的,上述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存在类似的铺垫内容,将对劳动者的维权行为造成一定的难度。由此便要求裁审机构更加精准的诠释劳动合同变更和履行的区别,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此类情形要求劳动者务必保持谨慎,如出现无故缺勤或拒不交接等违反劳动者基本职业操守的行为,将使案件朝着不利于员工的方形发展,此类情形应格外注意和警惕。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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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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