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06:20:10 浏览次数:3183
【案情】
甲公司于2016年在A区的厂房租期届满。经公司决定,准备迁往B(郊区)另建厂房。为此,甲公司向全体员工通报迁址进程并为每位员工在工资中增加交通补贴。张某提出无法到迁址后的厂区工作并要求甲公司依法予以补偿。但甲公司未予答复并向张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张某拒收该通知,此后,甲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无法到岗工作的原因系甲公司企业迁址引起,在此情形下,甲公司应当与张某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充分协商,而无权单方安排张某强制上岗,据此,其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不当,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迁址导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应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针对此情形,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甲公司未经协商程序并以劳动者过失为由单方辞退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中的企业迁址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解除的情形。因此,仲裁、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均无不当。但仲裁和法院均未对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进行确认。试想,如果工作地点条款约定的辐射范围涵盖了A、B二区,则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值得讨论。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如果出现前述情形,则也须考虑条款约定及执行的合理必要、调整行为是否对劳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以天津为例,如果约定为天津市,但调整跨度在市区和周边区县之间,则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合法。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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