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迁址过程中处理员工关系的正确姿势│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19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将原厂址由产业园区A道迁址产业园区B道。为此,甲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厂区迁址通知》,通知载明:自2019年5月15日开始全公司在B道生产经营,凡签署变更协议的员工,公司均给予500元搬迁奖励,并将交通补贴每月上浮50元;如员工在迁址后厂区工作有困难的,公司可安排住宿;同时要求员工务必于5月15日8点30分准点报到。吴某等10余名员工认为甲公司的安排违法,在5月15日开始拒绝到新厂区报到,并仍在原厂区自行记录考勤。为此,甲公司向吴某等发出《复工报到通知》,告知吴某等该行为已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亦影响甲公司的正常声场经营,如限期仍未到岗,将解除劳动合同。吴某等接到通知后仍拒绝到新厂区报到。为此,甲公司于2019年6月对吴某作出辞退处理。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0元。
仲裁庭审中,吴某主张企业迁址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拒绝到新厂区报到应视为未协商一致,对此甲公司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甲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应属违法。甲公司则辩称:企业迁址属于正当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调整管理。经仲裁查明:A、B两地相距约4.5千米,全程骑行约20分钟,均在地铁3号沿线,也有公交可乘,但地铁和公交站点与两个厂区均有一定距离。另查,甲公司于2018年1月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对员工手册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劳动合同单方变更、旷工情形认定等新增内容。该制度由吴某等签字确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其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场所,员工对其合理要求应予遵守,现甲公司因经营需要迁址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在不降低原工资待遇的情形下,甲公司亦对员工给予了适当的补助,故吴某拒不到新厂区工作的情形应属不当,故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厂区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可达之处,且甲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同时,争议发生后,双方均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吴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但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吴某在甲公司催告后,仍拒绝返岗位工作,已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并且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甲公解除劳动合同无违法之处,对吴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案例裁判要旨为: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上述观点表明:企业迁址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解除程序的启动,用人单位在能够合理采取方式继续保证劳动关系履行的情形下,有权正常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此即为此案例的典型意义所在。当然,该案中甲公司的迁址在一定的合理限度之内,且事前也进行规章制度的铺垫,故其辞退员工的行为未被司法否定。但在实务中,企业的迁址情形并不完全一样,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操作时完全照搬该案模式,应视地区裁审尺度和具体案情而定。
【法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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