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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由市区变更为郊区,员工拒绝能否按旷工处理

发表时间:2023/01/16 06:59:56  浏览次数: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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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2019年3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促销员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实际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武清区。2021年4月,甲公司通知王某于4月25日到天津市和平区门店报到,但王某予以拒绝。甲公司遂于2021年4月30日以王某连续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王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故其调整工作地点合法有据,故不同意王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王某工作岗位的性质,甲公司单方调整王某工作地点的行为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故王某拒绝出勤的行为构成旷工,甲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其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天津市武清区人,甲公司将其工作地点由天津市武清区调整为天津市和平区,调整后的工作地点明显增加了王某的工作成本,且甲公司也未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以弥补增加的工作成本,该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属违法,甲公司以王某未至新工作地点工作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销售类、项目管理类或其他灵活类岗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是劳动争议实务中的难点,也是争议较大的盲点。本案仲裁和法院的认定及代表了目前两种不同的观点。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类问题用人单位的合法操作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劳动者岗位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如仅是财务、人事等固定的职能岗位,则应谨慎操作。第二、劳动合同条款应对工作地点变化予以明确的约定,但不建议直接约定“全国”之类的模糊字样。第三、调整工作地点应对员工给予补贴或提供住宿等必要的措施以弥补其工作成本增加的损失;第四、针对员工的拒绝反应,不建议直接辞退,应给予必要的事前催告或提示。上述程序和实体操作,是保证后期用人单位合法处理的基础。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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