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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能否让员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3 13:04:17  浏览次数: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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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2014年8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小时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选派员工前往公司指定场所以小时工的服务方式提供服务;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刘某于2014年10月11日由甲公司介绍至乙公司工作,2014年11月3日,刘某工作中摔伤。后因工伤认定事宜发生争议,刘某于2014年11月25日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与甲乙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乙二公司为劳务派遣关系,双方签订的《小时工协议书》将劳务派遣岗位设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刘某应与其提供劳动的实际受益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即乙公司应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裁决刘某与乙公司自2014年10月1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据此,刘某应与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乙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并未禁止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性质的“三性岗位”工作。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也可以通过非全日制的形式予以实现。因此,倾向于刘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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