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3 07:21:23 浏览次数:1276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派遣期满应当是法定的退工情形。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在实际的劳务派遣用工实务中,大量存在派遣期满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的情形。此种模式下,劳务派遣工是否与实际的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实务中有着不同的认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务派遣期满后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需要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如果期满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仍按照原劳务派遣协议操作,则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因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劳务派遣期满后,劳务派遣单位退出三方派遣机制,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报酬,则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已经符合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工资+管理),据此,此种模式下劳务派遣工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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