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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派遣单位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发表时间:2022/03/23 07:21:55  浏览次数: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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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符合一定条件,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58条又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便导致劳务派遣用工实务的中的争议:劳务派遣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是否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点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大。

否定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属于一般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属于调整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规定可以免除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也强制性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将与劳务派遣“三性”岗位的设定相矛盾。

肯定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毕竟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侧重点在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2年以上,而并非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限定在固定期限。根据该条规定,不能得出免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劳动合同法》专章为由,将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问题凌驾于整个法律之上,有悖法理,也过于机械。另外,如果否定观点得以执行,无疑变相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此种逻辑也明显有违立法本意。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二者并不冲突,此点必须明确。综合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似乎肯定说更具有法理基础和实操必要。但结合天津市的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笔者在此提示:实务中此类争议,法院系统一般均按照否定说观点进行论证,劳务派遣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一般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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