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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务派遣员工能否要求补发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差额

发表时间:2022/05/31 06:24:52  浏览次数: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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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10月,马某由甲劳务派遣公司派至乙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5月,马某以甲乙二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二公司连带向其支付工资差额59780元。理由为其未劳务派遣员工,其与乙公司正式员工姚某都是司机岗位,而且运输路线、工作时间等均相同,但二者工资相差甚远,故要求按照共同同酬原则补发工资差额。对此,甲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该争议与其无关,乙公司则认为:姚某未2009年入职的老员工,其与马某无可比性,不能适用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原则。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并非简单的薪资等同,现马某不能举证其具备主张同工同酬工资差额的情形,故其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种工作适用同样的报酬分配方法,并非指两个相同岗位的劳动者薪酬完全相同。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因工作经历、工龄、工作经验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因此,马某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务派遣的用工实务中,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甚至劳务派遣公司均对同工同酬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误解,即将“同工同酬”理解为“同岗同酬”。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中,对同工同酬进行了如下解释: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知,岗位相同仅是适用同工同酬的前提而已,在满足相同劳动量并取得相同的工作业绩之时,才存在讨论同工同酬的必要。特别是案例中员工工龄、阅历存在差异的情形,一般不会认定适用同工同酬。因此,虽然实务中差异对待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普遍存在,但具体维权的进程,较为困难。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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