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9/29 06:19:34 浏览次数:3354
【案情】
2021年10月20日,苏某以甲乙二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乙二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0元。理由为:其自2017年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资由甲公司发放,具体也是甲公司安排工作,社会保险由乙公司缴纳。2021年7月,乙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因XX中心项目面临人员撤场情况,不再有保洁需求,故我司将不再对您进行聘用派遣,特此通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自然月内,请主动申请与我司解除雇佣关系,逾期将自动解除聘用关系,我司将出具相关证明。2021年8月,乙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对此,本人认为系违法解除且并不清楚实际用人单位,故以甲乙二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甲公司辩称:甲乙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苏某为乙公司员工,因甲公司承接的物业项目期满终止,故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乙公司辩称:甲乙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现因项目结束,故乙公司为苏某办理退工手续,本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庭审后出具逾期证明并做出终止审理的决定。苏某以同样请求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二公签订劳动派遣协议,乙公司与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苏某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予以认可。故根据庭审证据可以认定甲乙二公司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公司与苏某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以项目撤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苏某回至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作为用人单位的乙公司在其派遣员工苏某退回的情况下,应与苏某协商,另行为其安排其他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本案中乙公司并未举证与苏某协商将其另行派遣至同等类型、同等待遇、同地区的其他项目,而直接发出解除通知。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故判决由乙公司向苏某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劳务派遣模式下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无处不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最基本的用工常识和与用工单位应对技能,由此导致在争议处于绝对的被动局面。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既是用人单位也是商事主体,其在实际进行派遣业务的实操过程中应注意来自不同角度的风险。针对派遣劳动者,应做好劳务派遣模式下特殊劳动合同条款的设置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岗位调整、无派遣期间待岗等),同时应谨慎处理退回员工的安置问题,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可以有误区,但派遣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状态。另外,如一味迎合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味让步,也不可取。建议应对用工单位的退回情形以及退回后安置费用的承担比例进行预先设定,以避免后期争议过程时案例中绝对被动的情形发生。
【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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