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发表时间:2023/03/01 06:27:10  浏览次数:2381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甲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与乙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乙公司派遣员工从事甲公司厂区安保工作。2019年11月4日,派遣员工周某在操作干粉灭火器时不慎脱手,导致干粉从灭火器中喷出被甲公司员工张某吸入体内致伤。后经送医诊断为:急性吸入不明物质接触反应、高血压Ⅰ级(中危)。2021年10月,张某以甲乙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对此,甲公司辩称:周某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相应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周某工作归甲公司调配,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张某则称:事发后周某即离职,甲乙二公司对赔偿互相推诿,故导致今日诉讼。无论连带责任还是按比例分担,均应由甲乙二公司分担。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其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未履行相应安保培训义务,对于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亦存在过错,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在整个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结合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由甲公司承担70%责任,乙公司承担30%责任。

【评析】

本案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针对此类争议的责任认定,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改为“相应责任”。由此便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确定为按份责任的性质,即二者对被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居于同一位次,不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第二顺序的问题。另外,本案张某为甲公司员工,其受伤害的行为也应考虑工伤,在工伤与第三方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张某是否可以主张双赔,也存在一定争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